中华人民共和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4280号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霁园,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巨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B座4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B21B5Q。
法定代表人:孙**。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诉被告义乌市巨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对被告义乌市巨健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