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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413号
案件名称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13号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618号1幢103室、2幢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毕雅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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