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13号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618号1幢103室、2幢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毕雅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