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知民初3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竣鑫装饰材料商行。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商城XX。
经营者:郑秀娥,女,汉族,1975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XX镇XX村XX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竣鑫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