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76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音,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32号D1、D2、二区部分。
主要负责人:赵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女,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烟台荣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69号亚太婚庆产业园东区A1栋5楼。
法定代表人:赵静。
第三人:迟蒙恩,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荣安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迟蒙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