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终2807号上诉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恒顺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杭祝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江阴市江南市场多益调味品商行,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
经营者:王益好。
被上诉人:镇江新城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扶城村新城。
法定代表人:盛夕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江南市场多益调味品商行、镇江新城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