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5351号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M。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Y。
法定代表人:孙彤,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瑞潽旺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李园办事处西河洼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Y。
法定代表人:刘琳,总经理。
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瑞潽旺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肉宝王”商标的侵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享有“肉宝王”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含有侵权商标标识的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物;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现二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原告承担。
二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二原告1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