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3410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硖石物美副食商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海宁市园丁路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F2WF596。
经营者:施建平,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雯婷,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依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硖石物美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