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行唐县郜河桥头。
法定代表人:王风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铭,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陈记副食店。
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潭赣路493号。
经营者:陈公忠,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上诉人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陈记副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