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350号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大软件园C11-329。
法定代表人:谢公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明伟眼镜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小区1#地块商业A楼1标第一层。
经营者:朱凤伟。
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南谯区明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