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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少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572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少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少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572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法定代表人: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少君,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少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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