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82执9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93630-3,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丁蜀镇鸿鑫汇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潜洛村九组。
经营者:樊学军。
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丁蜀镇鸿鑫汇副食超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282执9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