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2257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商城如家旅馆,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华齐街8号楼10号。
经营者:李秀芳,女,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商城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