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85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西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县永娟百货店。
经营者:蒋世永。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县永娟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