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0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亳城乡家家福购物广场,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亳城乡西亳城村。
经营者:李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亳城乡家家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