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89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轩轩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周通家园底商。
经营者:解佩珍。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轩轩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