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4248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创中心268号。
法定代表人:殷博中。
被告: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东二村206幢。
负责人:卢玉琴。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同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