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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8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12民初4248号
案件名称4248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4248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创中心268号。

法定代表人:殷博中。

被告: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东二村206幢。

负责人:卢玉琴。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市信特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同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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