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41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樊集乡康庄阳光超市,住所地滨海县滨淮镇康庄村。
经营者:王翠平。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县樊集乡康庄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