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257号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可,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7日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