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知民初25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园XX区XX街XX层XX号商铺。
经营者:蔺虎生。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计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