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5222号罪犯陈克梅,女,汉族,1975年7月25日生,小学文化,广西省合浦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粤2072刑初1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克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陈克梅不服,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粤20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9年06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陈克梅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陈克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克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克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但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克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