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527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平,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决定逮捕,2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振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二部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会霞、周智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平及其辩护人张振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河北魏县大辛庄马河村的刘某通过电话联系刘平,称其需要购买一张牵引床和一张熏蒸床,随后刘平指使张某加工生产了一台HD/YZ-IA型牵引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新乡市华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刘平在该台HD/YZ-IA型牵引床上使用了新乡市华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该牵引庄销售给刘某,非法经营数额2000元。
同时,被告人刘平购买了一台明知是假冒苏州好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HB720B型号中药熏蒸机,并将该熏蒸机销售给刘某,非法经营数额为7000元。
2017年前后,被告人刘平指使张某加工生产了一台HKHL/YZ-II型多功能牵引床和一台HKHL/JYZ-IIIA型多功能牵引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河南华康宏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上述两台牵引床上使用了河南华康宏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并销售给汤阴县五陵镇仁东医院,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000元。
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刘平指使张某加工生产了一台XYL-VI型电脑恒温蜡疗仪,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安阳市翔宇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该蜡疗仪上使用了安阳市翔宇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该台蜡疗仪销售给四川智正行商贸有限公司的杨某2,非法经营数额为2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平共退出非法获利赃款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平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XYL-VI型电脑恒温蜡疗仪等物证;2、安阳市翔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证及苏州好博公司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张某、杨某1、杨某2、陈某证言;4、辨认笔录;5、被害人李某、韩某的陈述;6、被告人刘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刘平系自首、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刘平是在内黄县公安局向其发出传唤证九天后才到案,并非主动投案,故辩护人所持刘平系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但刘平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能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持其他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对刘平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即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刘平所退赃款人民币一万两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本案所涉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