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246号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对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中冠香飘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璀璨明珠饮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的(2019)川0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川0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倒数第5行、第6行有误,应予删除。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246号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对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中冠香飘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璀璨明珠饮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的(2019)川0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川0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倒数第5行、第6行有误,应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