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XXX号七层717室。
法定代表人:张友平(CHONGYEWPE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勇,北京震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荣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多拉布路德镇城咸区2号瑞致达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邬锦安,执行董事兼集团首席营运官。
上诉人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捷荣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3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本案无论是从侵权行为地抑或是被告住所地的管辖连接点,均应确定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本案中,因上诉人注册登记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也即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