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民初19974号原告:西藏天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唐建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吉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相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妮,女,汉族,1990年4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天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吉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李妮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藏天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天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后11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