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60号 原告徐宝洲,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光淘宝汽车用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98号海创园18幢111号。
经营者张影,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徐宝洲与被告杭州恒光淘宝汽车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宝洲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以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21日,原告徐宝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徐宝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宝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宝洲负担。
原告徐宝洲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