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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霍丹珠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执2061号之一
案件名称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霍丹珠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霍丹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612执2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霍丹珠,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607114260,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歧河乡刘小庙村19号。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霍丹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12民初8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民事判决,霍丹珠应赔偿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2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000元(不含执行费230元)。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8月6日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6.63元(其中收取执行费230元,转汇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3276.63元)。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发函至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调查,也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8月6日的限制消费令。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位债权本金3276.63元及收取执行费23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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