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858号原告:杨卫星,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晶,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瑞安市东怡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号598号。
经营者:陈志松。
原告杨卫星与被告瑞安市东怡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卫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杨卫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