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382民初4599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双,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国、陈信凯,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邵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柒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被告邵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国、陈信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侵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销毁涉案工具;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09243、1283610、12064998、12212099、18053881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509243、1283610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邵双在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手机应用拼多多APP开设网店,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邵双辩称,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路由器服饰网店的实际设立者和经营者均是陈海龙夫妇。
路由器服饰网店也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事实,原告诉请经济损失48万元和合理费用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柒牌公司、被告邵双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原告柒牌公司提交的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管理行政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0924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裤子;
服装;
T恤衫;
衬衫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0日。
2002年6月13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柒牌公司。
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836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衬衫;
服装;
茄克(服装);
裤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3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3日。
2002年6月13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柒牌公司。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064998号“柒”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帽子等,注册有效期限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柒牌公司。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2120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帽子;
皮带(服饰用)等,注册日期2014年8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柒牌公司。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805388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皮带(服饰用)、鞋、袜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26年11月20日止。
2017年10月27日,柒牌公司经核准受让第18053881号商标。
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0924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裤子、服装、T恤衫、衬衫、帽子、皮带(服饰用)、鞋、袜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止。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1月20日。
2017年10月27日,柒牌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柒牌公司“柒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中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商标于2010年1月2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6年9月柒牌公司生产的柒(SEVEN)牌西服套装被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称号,有效期三年。
2017年6月、2018年6月,柒牌公司二次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测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
2020年4月23日、6月4日,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各出具公证书一份,证实2020年3月份和5月份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明明向该公证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侯明明在“拼多多”APP平台上的“路由路服饰”店中购买了“正品柒牌夹克男士棒球领外套男装上衣中青年春秋新款商务休闲茄克”(已拼1040件)、“春秋新款柒牌夹克正品男装外套男士棒球领上衣中青年商务休闲茄克”(已拼1877件)各一件,各支付128元及“正品柒牌夹克男士外套男装上衣春秋新款商务休闲棒球领茄克衫刺绣”(已拼1449件)、“正品柒牌短袖T恤男士打底衫男装上衣双杠蚕丝夏秀新POLO衫商务休闲”(已拼1152件)各一件,分别支付125元、88元。
部分网页已经进行截图,2020年5月底的网面截图显示,该网店的商品数量为16,已拼8000余件。
庭审中,本院对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公证购买的上述实物进行拆封,购买的衣服在服装上、吊牌、合格证等处分别标注了“柒”、“”、“柒牌”标识。
本院认为,柒牌公司系第12064998号“柒”、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第12212099号“”、第18053881号“”(以下统称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柒牌公司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邵双在其经营涉案店铺中销售的服装在外包装、衣服上、吊牌、合格证等处分别标注了“柒”、“”、“柒牌”标识。
该些标识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被告邵双的上述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其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柒牌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被告邵双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柒牌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邵双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柒牌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酌定赔偿额为11万元(含合理费用)。
因原告未提供确实的证据证实被告还有库存和涉案工具,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销毁库存及涉案工具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邵双辩称其并非涉案网店的实际经营者。
对此,本院认为,即便其非实际经营者,被告邵双作为涉案店铺的注册人,亦应与实际经营者对涉案店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经营者主张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2212099号、第12064998号、第18053881号、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邵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10000元。
款交本院民三庭转付;
三、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50元,由被告邵双负担125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邵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