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7349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雯,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华舍泉夫五金电料商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兴华路59-1号。
经营者:孙泉夫,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华舍泉夫五金电料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