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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涵盈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259号
案件名称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涵盈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涵盈贸易有限公司;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59号 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湖光中街甲6号7层701内710B室。

法定代表人:金东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涵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0386室。

法定代表人: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袁晓丹,该公司员工。

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涵盈贸易有限公司、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ZL201310175466.0的“用于榨汁机的汁液提取模块”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涵盈贸易有限公司、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和合理支出10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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