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虎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铜陵西路119号第2幢第2层南面。
法定代表人:徐有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华市虎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虎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虎戈公司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案由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本案主要侵权地为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且主要证据来源于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为便于调查取证和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
骑客公司未作答辩。
虎戈公司补充意见认为:虎戈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为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关键证据均来自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也未发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取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权限,因此,应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骑客公司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虎戈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而虎戈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本案属于发生在浙江省金华市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虎戈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傅 蕾 审判员 汤 锷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左金鹤 书记员张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41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傅蕾 审判员:汤锷、唐小妹 法官助理:左金鹤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29日 涉案专利 “电动平衡车”发明专利(ZL20148006XXXX.X) 关键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
被告住所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虎戈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金华市虎戈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
法律问题 侵害专利权纠纷的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