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61号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鹿顺路33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王佳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闯,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西市区路边鞋店,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澄湖西路91甲24-95-4。
经营者林明远,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营口市西市区路边鞋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
2020年9月15日,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现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纪桂箱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