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11号 原告:张海鹏,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淘趣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西站大道8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D8AJ48。
法定代表人:余木财。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张海鹏与被告义乌市淘趣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鹏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张海鹏于2021年3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鹏负担。
原告张海鹏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