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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俊亮与王继鹏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81民初4429号
案件名称方俊亮与王继鹏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俊亮;王继鹏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81民初4429号原告:方俊亮,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平,广东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继鹏,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方俊亮诉被告王继鹏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收购款150万元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8月22日计算至全款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22日为277500元,以上合计1777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说他在经营“思艾丽盆腔”品牌项目,前景广阔,但在与妻子共同经营中产生矛盾,欲将其手上经营的项目转让给原告。

于是原、被告于2016年8月6日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和《过户与转账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50万元向被告收购思艾丽盆腔品牌,包括:思艾丽盆腔品牌的所有权、思艾丽加盟合作的14家渠道客户、思艾丽4个人的团队、600套思艾丽产品及一台髋骨修复仪。

被告出具收据,确认于2016年8月22日收到原告的收购款121万元,另29万元依据《过户与转账协议》汇入新公司(广州圣使佳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公司前期运作费用。

被告收到上述收购款以后,并没有向原告交付所约定的思艾丽盆腔品牌,合作经营的广州圣使佳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也因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思艾丽盆腔品牌项目,仅运行了几个月就停产。

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故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退还收购款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事实理由主要为原告出资150万元向被告收购思艾丽盆腔品牌,在双方同意合伙经营后,次日办理思艾丽品牌(ELASE)过户新公司的手续。

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在于认为原告向被告收购思艾丽盆腔品牌及相应产品、团队、终端合作店,在其已支付收购款后,被告并未将思艾丽品牌交付原告,亦未至相应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故要求被告返还收购款及相应利息。

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决定了本案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为商标法,故本案案由应界定为知识产权纠纷项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综上,本案应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因本案为知识产权类案件,新沂市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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