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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麻涌淼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20972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麻涌淼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麻涌淼记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0972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麻涌淼记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441********1707。

经营者:江淼良,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新世纪江畔湾花园4号楼2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418。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麻涌淼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2020年8月31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麻涌淼记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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