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73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林言,男,1992年4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威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0月19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运良,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林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钟振滨、检察官助理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林言及其辩护人谢运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林言先后在淘宝网注册并经营“莱硕通讯手机配件城”、“惠泽电子配件城”两家淘宝网店,主要销售vivo、0PPO等品牌手机后盖。
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林言未经授权,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叶高咪等人处购买vivo、0PPO等品牌手机后盖,明知其购买的手机后盖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其经营的两家淘宝网店销售,销售金额为121191.11元,从中非法获利约10000元。
2019年11月28日,兴国县公安局在深圳市福田区将被告人刘林言当场抓获归案,并对其住所及办公场所进行搜查,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林言vivo、OPPO各型号手机后盖428个,货值金额为17361.65元。
经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扣押的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刘林言家属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至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林言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林言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林言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物证OPPO、vivo标识若干,户籍证明、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新公(市场)行罚决字[2013]第3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胡某手机中淘宝店铺截图、辜某、吴某、张某、温某、严某手机淘宝聊天记录截图及快递单照片、淘宝购买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莱硕通讯手机配件城、惠泽通讯手机配件城”淘宝店销售OPPO手机壳统计表、淘宝店铺商品截图、OPPOR15和vivoX21销售记录统计表、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刘林言与陈妮、叶高咪、许某的转账记录和转账统计表、送货单、微信、支付宝账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未销售产品价格统计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胡某、刘某、许某、林某、辜某、吴某、张某、李某1、温某、严某、李某2、王某的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数据光盘,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林言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刘林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谢运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林言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支持异议;
2.被告人刘林言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已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并可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下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林言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林言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刘林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系初犯,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就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林言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在量刑建议以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林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刘林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vivo、OPPO各型号手机后盖428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三、对被告人刘林言退缴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由公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