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972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芳青,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胜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芳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以与被告张芳青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