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81民初9380号 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萧绍东路**。
法定代表人:夏玉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宏冠木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暨南路**港龙装饰城**楼-1 经营者:宣建忠,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生态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金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永忠,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杭州百源装饰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宏冠木制品经营部(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宏冠经营部)、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江西百源木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确定由审判员吴尚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益民、人民陪审员金益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后依法变更为由审判员吴尚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詹春玲、人民陪审员顾红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杰、钱晓翀及宏冠经营部的经营者宣建忠、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永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冠经营部、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2.判令宏冠经营部赔偿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0000元;
3.判令江西百源木业公司赔偿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0000元。
审理中,杭州百源装饰公司明确上述第1项诉请中针对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的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指的是其将案涉争议商品销售给宏冠经营部的销售行为及许可宏冠经营部在门头店招等装饰装潢上面使用含有“百源”字样行为。
事实与理由: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系一家集大型专业环保型建材装饰材料产品生产销售、专卖店连锁、投资、贸易于一体的多元化经营的企业。
2004年7月20日,“百源”商标在国际分类19类上首次提出申请,200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塑钢门窗;
制家用器具用木材;
铺地木材;
石膏板;
水泥;
瓷砖;
非金属门;
建筑玻璃;
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
石头、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
经续展申请,目前该件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5月20日。
经过十多年的持续宣传和使用,杭州百源装饰公司连续荣获全国重质量·守信用单位、中国质量信用AAA级单位等荣誉,产品质量名列行业前茅。
“百源”品牌板材更多次获得板材领域“十大品牌”等荣誉称号。
“百源”企业字号和品牌在市场上均具有极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宏冠经营部未经杭州百源装饰公司授权许可,在门头店招上、所售板材产品、销售单据上突出使用“百源万年树”字样,在木板板材上显著标识有“百源万年树”、“江西百源木业”字样。
虽然江西百源木业公司曾于2007年7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第6192777号“百源万年树”商标,指定在第19类上的木板、石膏板等商品上,但该件商标经过异议、无效宣告、行政一审、行政终审判决,被宣告无效。
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在明知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百源”商标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仍然在相同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类似商标,商标申请之初即具有不当用意。
在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对“百源万年树”标识提起无效宣告程序过程中,江西百源木业公司仍然大规模的进行生产、制造、销售含有“百源”、“百源万年树”标识的石膏板、板材商品,显属恶意侵权。
杭州百源装饰公司认为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商标的合法权益,亦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宏冠经营部辩称:一、宏冠经营部系合法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合法木制板材销售经营活动;
二、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系合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其生产、销售的“百源万年树”板材系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注册商标证的合格产品,宏冠经营部经销“百源万年树”商标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商标权;
三、宏冠经营部已将尚未销售的板材退回厂家,将店招变更为“Bycn江西百源木业”,宏冠经营部没有侵害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商标权的主观故意。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西百源木业公司辩称:杭州百源装饰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系合法使用自有的经过合法注册取得的“百源万年树”商标,江西百源木业公司使用“百源万年树”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百源万年树”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百源万年树”商标于2020年4月13日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对“百源万年树”商标的合法使用期限至2020年4月13日因商标局无效宣告公告而届满,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在此之前对“百源万年树”商标的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的企业字号“百源”系在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向他人购买“百源”商标之前就已经经过工商登记而合法使用,杭州百源装饰公司要求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的企业字号“百源”于2003年6月经过合法的工商登记开始使用,经过多年经营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法享有在先权利。
作为江西省著名企业,与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分处不同的省份,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历来注重对自己品牌的推广,产品识别度很高,根本就不可能会误导公众,江西百源木业公司使用“百源”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江西百源木业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杭州百源装饰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第4179572号商标注册证,以证明杭州百源装饰公司依法享有板材、石膏板等非金属建筑材料上的“百源”商标注册专用权,至今合法有效;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988号行政判决书,以证明“百源万年树”与“百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属于近似商标,“百源万年树”商标经生效判决宣告无效,宣告无效的理由是该件商标与在先权利商标“百源”近似,且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对此明知;
3.参加《负离子功能人造板及其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林业行业标准制定起草单位及起草人确认函,以证明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系该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之一;
4.BEYOND百源荣膺2017·萧山诚信榜样;
5.百源板材荣获“2018年度中国板材十大品牌”称号;
6.百源板材荣获“2016年度网络评选十大环保板材品牌” 称号;
7.百源板材荣获“2015年度细木工板网络评选十大品牌”称号;
8.百源荣获“2017年度网络评选十大生态板品牌”称号;
证据4-8以证明“百源”商标及“百源”字号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9.(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1030号公证书及公证购买侵权实物,以证明宏冠经营部实施了涉嫌侵害“百源”商标权的行为;
10.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以证明杭州百源装饰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江西百源木业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法院无权判决商标无效,该判决未宣布商标无效,只是判决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4-8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证据5-8都是电子商务公司的网络评选结果,无可信度,不能证明商品有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对证据9,认为(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1030号公证书取证行为不合法,取证时未告知当事人真实身份,也未告知其会拍照留存,该公证书只能证明宏冠经营部有销售行为,且销售的产品相关部位明确标注了江西百源木业,商标尚在合法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之内,没有侵权的故意,不构成侵权;
对证据10,对委托代理合同附注的发票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发票上备注的是“2019民526”,与本案不一致,对公证费发票无异议。
宏冠经营部的质证意见与江西百源木业公司质证意见一致。
宏冠经营部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1.百源万年树第6192777号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宏冠经营部销售的板材是有商标注册证的,没有侵犯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2.店招为“Bycn江西百源木业”店面照片及营业执照,以证明宏冠经营部已将店招换为“Bycn江西百源木业”;
13.退货单,以证明宏冠经营部已经将货全部退回江西百源木业公司;
14.发票,以证明宏冠经营部的板材是从江西百源木业公司进货。
杭州百源装饰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证明宏冠经营部没有侵权,宏冠经营部对“百源万年树”的商标明确,对商标的争议状态是明知的;
对证据12的真实性及形式上的合法性无异议,对内容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宏冠经营部将店招变更为“Bycn江西百源木业”字样没有任何的合理合法依据,也达不到没有侵害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商标权主观故意的目的;
对证据13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有异议,认为该退货单无法证明江西百源木业公司收回板材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对证据14,认为进货及退货凭证,都是手写的,两被告是有代理关系的,该凭证看不出江西百源木业公司是经营的厂商,不认可证明目的。
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对证据11-14均无异议。
江西百源木业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5.营业执照复制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制件1份、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1份,以证明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及于2003年6月29日经过工商登记合法取得“百源”字号,并于2006年7月31日将原企业名称“婺源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百源木业公司”;
16.“百源”第4179572号国际分类第19类商标查询信息2份,以证明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百源”商标系在2004年7月20日由凌元文申请注册,于2007年5月21日核准注册,于2007年12月21日由凌元文转让给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百源”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晚于江西百源木业公司以“百源”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工商登记的时间;
17.“万年树”第3369172号国际分类第19类商标注册证1份、“万年树”商标被认定为上饶市知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证书5份,以证明“万年树”第3369172号国际分类第19类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上饶市知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
18.“百源万年树”第6192777号国际分类第19类商标注册证1份、商评字【2016】第0000036451号《关于第6192777号“百源万年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1份、(2016)京73行初2943号行政判决书1份、(2018)京行终3988号行政判决书1份、邮政快递签收单封面1份、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单1份、商评字【2016】0000036451号重审第0000001009号《关于第6192777号“百源万年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1份、(2018)京73行初7494号行政裁定书1份、“百源万年树”第6192777号国际分类第19类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查询信息2份,以证明:(1)“百源万年树”第6192777号国际分类第19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
(2)国家商评委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0000036451号《关于第6192777号“百源万年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19年3月7日收到(2018)京行终3988号行政判决书;
(3)国家商评委在二审诉讼程序尚在进行之中于2018年6月12日违法作出商评字【2016】0000036451号重审第0000001009号《关于第6192777号“百源万年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江西百源木业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京73行初7494号行政裁定书;
(4)国家商标局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百源万年树”第6192777号国际分类第19类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即“百源万年树”第6192777号国际分类第19类注册商标在2020年4月13日以前均拥有合法的商标专用权;
1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份、中国森林认证证书1份、标准制修订工作证书1份、高新技术企业证书1份、省级龙头企业、优秀企业荣誉证书15份,以证明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在业内业绩卓著,成绩斐然,为江西省著名企业。
杭州百源装饰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5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仅能证明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的身份信息,江西百源木业公司使用“百源”标识仍构成对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对证据16的三性无异议,但认为企业字号不能对抗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商标专有权;
对证据17中的江西省著名商标真实性有异议,对该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证明的是其他商标,与本案无关,通过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的举证,可以印证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的自有品牌是万年树,且自认有一定的知名度,完全没必要申请注册百源万年树;
对证据18中的判决书、裁定书的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可以印证从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之时,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应明知百源万年树与百源是构成近似商标的,其仍然大量使用且利用司法程序的审判时间长达到侵权目的;
对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明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具有一定的生产销售实力,侵权规模大,给杭州百源装饰公司造成的损失巨大。
宏冠经营部对证据15-19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认为,对证据1-9、证据10中的公证费发票、证据11-12、15-19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力将综合全案事实综合予以评判;
证据10的委托代理合同与律师费发票,立约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相近,金额一致,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证据13、14为退货单及发票,该两份证据内容虽为手写,但该两份证据上面印有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的印章,且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宏冠经营部销售的板材来源于江西百源木业公司,故对证据13、14,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4179572号“百源”商标由案外人于2004年7月20日申请注册,2007年5月21日核准注册,同年12月转让给杭州百源装饰公司,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9类:制家用器具用木材;
铺地木材;
石膏板等。
2015年至2018年期间,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及其“百源”品牌陆续获得荣誉称号。
第3369172号“万年树”商标由金国君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止,2008年3月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受让该商标,2014年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
2009年至2013年,“万年树”商标获得上饶市知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
2007年至2020年江西百源木业公司陆续获得荣誉称号。
第6192777号“百源万年树”商标由江西百源木业公司于2007年7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9类。
杭州百源装饰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对第6192777号“百源万年树”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于2016年4月26日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判决撤销商评委上述裁定,并判决针对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就上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对上述判决予以维持。
2018年6月12日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江西百源木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裁定驳回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的起诉。
“百源万年树”商标于2020年4月13日被宣告无效。
2019年3月22日,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晓翀向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维权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同日,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依申请前往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楼××的店铺(店招因破损无法全部展示)作证据保全公证。
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晓翀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板材一块,由店内人员进行切割,并当场取得购物清单和“百源万年树诸暨专卖店宏冠板材吴兰英”名片一张。
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并拍照。
运输、封装、照片打印亦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完成。
2019年4月9日,该公证处就此全过程出具(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1030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店招上有“百源……(因破损无法全部展示)”字样、产品及其包装上有“百源万年树”、“百源万年树集成材”、“百源万年树板材”“江西百源木业公司”、“江西省百源木业监制”、名片上有“百源万年树诸暨专卖店”等字样。
杭州百源装饰公司主张宏冠经营部的商标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1.门头标识“百源”两字;
2.码垛板材侧面标注在每一片板材和整体标识“百源万年树”;
3.在板材侧面突出印制与商标标识等大的“江西省百源木业监制”字样;
4.名片上使用“百源万年树诸暨专卖店”。
杭州百源装饰公司主张宏冠经营部的不正当竞争具体表现为:“江西百源木业监制”字样标注在板材商品上,且其字体与百源万年树商标标识等大,该不规范的、突出的与商标标识同等位置的简写企业名称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方式,该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百源装饰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0元,公证费2500元。
杭州百源装饰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4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企,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萧绍东路**营范围涉及木制品、建材等。
宏冠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6年10月19日,经营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暨南路**港龙装饰城**楼-1,经营范围“零售:木制品”。
宏冠经营部已于本案开庭审理前将店招改为“Bycn江西百源木业”。
江西百源木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9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原企业名称“婺源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2006年7月31日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江西百源木业公司”,企业,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生态工业园区范围涉及板材加工、销售等。
宏冠经营部销售的上述商品系江西百源木业供给,宏冠经营部与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对此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一、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在“百源万年树”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在销售给宏冠经营部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百源万年树”字样是否侵犯了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系涉案第4179572号“百源”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的“百源万年树”商标已被依法无效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该规定,“百源万年树”商标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且不属于上述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
“百源万年树”商标无效争议始于2015年,在杭州百源装饰公司2019年3月公证取证之前,“百源万年树”历经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北京两级法院撤销裁定、商评委重新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在此期间,特别是北京两级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后,“百源万年树”商标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对使用该商标的风险应当作出预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百源万年树”字样,上述字样中的“百源”与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百源”商标构成近似,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江西百源木业公司辩称,“百源万年树”获得注册是经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授权程序合法,其在2020年4月无效宣告前使用该商标具有合法性基础,系信赖商标注册部门的决定而使用。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部门虽于2010年核准“百源万年树”注册,但于2018年6月12日裁定对其予以无效宣告,如江西百源木业公司此前使用“百源万年树”系对商标注册机关的信赖,在裁定无效宣告之后其也应对其有应有的信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无效宣告视为商标自始即不存在;
江西百源木业公司辩称,“百源”系其字号,其字号的登记时间早于杭州百源装饰公司,主张企业字号先用权抗辩。
本院认为,企业字号权和商标权系不同的权利,其应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行使,并不得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侵犯他人的相关权利。
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百源”字号虽确系登记使用在先,但其并未规范使用;
江西百源木业公司还主张“百源万年树”商标先用权抗辩,但并未提交“百源万年树”商标先于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百源”商标使用的证据。
综上,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的抗辩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宏冠经营部在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江西省百源木业监制”字样是否侵犯了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宏冠经营部对上述“百源”字样没有单独或明显突出使用,其使用“江西省百源木业”系对江西百源木业公司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江西省百源”系江西百源木业公司所属地域与字号的组合使用,“江西省百源木业”系与其经营的产品结合,均系对经营项目的描述性使用,宏冠经营部使用该内容主观上不具有攀附杭州百源装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江西省百源木业”并未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上述使用行为并非不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另外本院已经认定“百源万年树”的使用已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又同时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予支持。
三、宏冠经营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犯了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宏冠经营部未经杭州百源装饰公司许可,销售侵犯杭州百源装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
宏冠经营部在本案中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本院认为,关于江西百源木业公司是否构成侵害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商标专用权以及相关产品是否为侵权商品问题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故不宜对宏冠经营部苛以较高的注意义务,宏冠经营部提交的“百源万年树”商标证证明其在进货时履行了审查义务,且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帮助宏冠经营部设计店招,可以认定宏冠经营部销售的是不知道是侵犯杭州百源装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综上,宏冠经营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既有证据证明其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
四、宏冠经营部店招上的“百源……”及名片上的“百源万年树诸暨专卖店”中的“百源”字样是否侵犯了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杭州百源装饰公司主张宏冠经营部店招上的“百源……”及名片上“百源万年树诸暨专卖店”字样中的“百源”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院认为,宏冠经营部店招上的“百源……”及名片上“百源万年树诸暨专卖店”中的“百源”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
理由为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的主要部分为“百源”,宏冠经营部在其店招及名片上以醒目方式使用“百源”字样,意在攀附涉案权利商标商誉,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故宏冠经营部在店招上、名片上使用“百源”的行为侵害了杭州百源装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宏冠经营部的店招已更换为“Bycn江西百源木业”,故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五、关于赔偿数额。
因无法证明宏冠经营部、江西百源木业公司侵权获利、杭州百源装饰公司损失,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法定赔偿。
本院将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并考量以下因素:1.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宏冠经营部成立时间,商评委以及北京两级法院相关判决、裁定作出时间,“百源万年树”注册时间及无效宣告时间;
2.江西百源木业公司存在生产、销售板材的行为;
3.江西百源木业公司注册了“万年树”商标,又注册“百源万年树”商标,反映其主观故意状态;
江西百源木业公司作为与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同类型的板材生产者,对“百源”板材理应知晓,却注册了“万年树”商标,又注册了“百源万年树”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
4.江西百源木业公司线上宣传、销售与线下销售并存;
5.江西百源木业公司规模较大,侵权时间较长;
6.杭州百源装饰公司公证取证后,宏冠经营部销售的侵权商品予以退回;
7.杭州百源装饰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同时为本案公证、出庭等也应支出相关费用。
在上述情节的基础上,本案酌定江西百源木业公司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为23000元,宏冠经营部在店招及名片上使用“百源”构成侵权应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为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4179572号“百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给被告诸暨市宏冠木制品经营部标注“百源万年树”字样的被控侵权商品;
二、被告诸暨市宏冠木制品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4179572号“百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标注“百源万年树”字样的被控侵权商品;
三、被告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3000元;
四、被告诸暨市宏冠木制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五、驳回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杭州百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849元,被告诸暨市宏冠木制品经营部负担438元,被告江西省百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0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