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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平与方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1517号
案件名称徐小平与方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小平;方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1517号 原告:徐小平,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绍芬,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骥,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 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平诉被告方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平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 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小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方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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