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5207号罪犯尹小英,女,汉族,1980年9月9日生,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6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小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尹小英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尹小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小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05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有效证据。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尹小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有效证据,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小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