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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7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扬州咪咪熊玩具有限公司、邓宗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民初3527号
案件名称3527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扬州咪咪熊玩具有限公司、邓宗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咪咪熊玩具有限公司;邓宗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52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咪咪熊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蜀岗西路1号29-263。

法定代表人:邓宗杨。

被告:邓宗杨,住扬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咪咪熊玩具有限公司、邓宗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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