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5269号 原告:宁波雷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11199853P。
法定代表人:朱英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贤荣、赵勇,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NEWCENTURYHOLDINGGROUPCO.LTD(中文译名:新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BritanniaHouse,22,2ndFloor,CatorRoadBandarSeriBegawanBS8811BruneiDarussalam(文莱不列颠尼亚22号,2楼,卡托尔路,斯里巴加湾市8811)。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雷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NEWCENTURYHOLDINGGROUPCO.LTD(中文译名:新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需要涉外送达,本案于2019年2月1日预立案,2020年9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
原告宁波雷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雷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NEWCENTURYHOLDINGGROUPCO.LTD(中文译名:新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宁波雷克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