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17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美食佳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440300MA5F6FMR4C。
经营者:李永卫,女,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旺达辣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龙岗镇杨楼村杨楼小学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W。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美食佳食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永城市旺达辣椒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8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诉期间提出。
本案中,一审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向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美食佳食品商行送达判决书,上诉人于2020年6月9日提交上诉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5天上诉期限。
由于法定上诉期间系不可变期间,故深圳市福田区美食佳食品商行虽然递交了上诉状,但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间,依法应当视为其未提起上诉。
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综上,本案应当视为深圳市福田区美食佳食品商行未提起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视为深圳市福田区美食佳食品商行未提起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