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159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648号乐业天地A502室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代收人:范佳迪)。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观海卫卢春景日用百货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塘下村古师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CKHRM90。
经营者:卢春景。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观海卫卢春景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观海卫卢春景日用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