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93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爱上久久鸭货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经营者:张海涛。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绥化市北林区爱上久久鸭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