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16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号(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芦淞区新利达日化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银馨家园九栋12、13、14门面。
经营者:肖良丰,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芦淞区新利达日化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