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95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晨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申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华北城E7-101。
经营者:洪燕红,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进友(系洪燕红之夫),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申明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白俊勇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