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10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德黑兰路534号。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西陵区雪儿部落百货超市,经营场所:西陵区体育场路29号。
经营者:龚平,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昊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益网城连锁有限公司宜昌职院店,住所地:西陵区体育场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韦舜尧,总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宜昌市西陵区雪儿部落百货超市、湖北天益网城连锁有限公司宜昌职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2020年7月22日通知2020年9月7日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提交代理续期的委托手续,即已无代理权,原告本人也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