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248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金威凯工艺礼品厂。
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繁华一街22号一层。
经营者:严小鸟。
被告:义乌市臻锋电子商务商行。
住所地: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中路60巷80号305室。
经营者:严阿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金威凯工艺礼品厂、义乌市臻锋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