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209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绿城烟酒店、黄瑞英: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绿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高新区绿城烟酒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要求:1、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284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西安市高新区绿城烟酒店、黄瑞英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并申请本院结案。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209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